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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登记双方名字产权归谁

王**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8 12:38:00 483人阅读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登记双方名字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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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单一一方承担房屋首付款项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的房产并不必然地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若该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仅载明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则该房产可被视为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除非另一方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共同支付首付款项,否则不能将其划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反之,如果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同时记录了夫妇二人的姓名,那么该房产便会被认定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共有财产。

2024-05-18 17:3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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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结婚前由单方面付款购买并负担贷款还款的房产,其所有权并不一定归属夫妻双方,具体情况需要考虑房产证书上是否有配偶一方的姓名。
如果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夫妻其中一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应被视为持有人个人所有的资产,除非另一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也参与了支付首付款,这时才可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反之,若房产证上同时刻录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这个房产就会被默认为是发起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05-18 12:40:00 回复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该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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