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债权人将其所有债务或部分债务进行转让而未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那么此项转让在保证人处将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如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禁止债务转让,但在债权人未取得保证人书面许可即擅自对外产生债务的,则保证人对于受让人无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债权人决定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转移时,倘若未能及时通知其担保人,则此次转让行为在保证人的立场上是无效的。
此外,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曾经有过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在此基础上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债权转让行动,那么,保证人将有权拒绝为新的受让人继续提供担保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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