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会:当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公开公示且亦已集合公众观点之际,我们有权申请参与听证会,针对此问题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陈辞。
2.重新评估与鉴定工作: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若当事人对于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交复核申请;如对复核结果仍然存疑,则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递交鉴定申请。
3.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均可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以及其所附带的补偿决定存在异议,便可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解析:
在拟定补偿与安置方案之时,我们拥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以提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观点和建议。
同时,对于评估报告的复核以及鉴定工作,我们同样可以在接收到评估报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交复核申请,如果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第二天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递交鉴定申请。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有权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若您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存在异议,也可以选择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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