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是否允许再次起诉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原诉讼当事人对于一审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在此过程中,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做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那么从程序上来讲,此案仍应归类于一审程序。在此背景下,原诉讼当事人若对重审结果仍然存在异议,依然享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
解析:
1.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再度发起讼诉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答案为肯定。
2.若当事人对于一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持有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后,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从程序角度来看,该案仍应被视为一审程序的延续。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依然有权依法行使上诉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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