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间所产生之交通事故中,对于超出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应全权由机动车一方负责承担;
然而,若存在充足之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者已在事发之时采取并实施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将会依据以下约定的规则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事故损失超出了责任限额范围,那么该部分责任将由机动车方承担;
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员已积极采取了必要且有效的处置措施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程度,那么此时机动车一方仅需依照以下规定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