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追逐竞驶时的“情节恶劣”之具体标准,但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不同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往往存在差异。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将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猛烈的转向、疾驰追逐等行为视为“追逐竞驶”。即便此类行为并未导致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但如果考虑到其所涉及的诸如超过法定速度限制、闯红灯、强行超越其他车辆以及对抗交通管理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诸多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足以构成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潜在威胁,从而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情形。
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追逐竞驶行为中的“情节恶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差异。
然而,通常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在道路上采取蛇形穿梭、高速追逐等方式行驶,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追逐竞驶”。
即使在追逐竞驶过程中没有导致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其超过法定速度限制、闯红灯、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拒绝接受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足够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