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似之处中,其共同本质在于,两者均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且在主观层面上都表现出直接故意的特征。在客观方面,则都涉及到了对职务之便的不当利用。这两点充分说明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受贿罪或者贪污罪的行为人均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具体来说就是那些在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或是事业单位等部门中的具有特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主观程度上,涉案行为人都必须是有意识地去进行违法行为,即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权益,却依然有意为之。而在客观方面,这两类犯罪行为都涉及到了对职务之便的滥用,其中包括利用自身所处的职位或者权力来为他人谋求私利。
2024-05-17 21:26:00 回复
解析:
受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所具备的共性表现为,二者的犯罪主体皆属于国家公务人员范畴,而在主观意识形态方面则都体现出了直接故意的倾向。
至于其客观方面,两者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了对职务权限的不当运用。
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在受贿方面还是贪污方面,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也就是那些身处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
在主观层面上,犯罪行为均属于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权益,却依然有意为之。
至于在客观方面,这两类犯罪行为都涉及到了对职务权限的不当运用,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借助于自身的职位或者权力,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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