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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和程序

李* 福建-宁德 离婚咨询 2024.05.17 14:13:00 375人阅读

线上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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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在线诉讼离婚的操作流程,通常要求用户通过指定网址登录、遵循相应引导提交诉讼请求,而后前往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所需材料等步骤。
以下为具体步骤详解:
1.当成功在网络平台递交离婚诉讼立案申请后,仍需赴法院提交纸质证明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离婚申请必须亲自到达现场完成。
若您所在地区的法院官方网站未提供立案服务,那么同样需要亲自前往法院申请立案。
2.向法院提交起诉离婚所需的各类材料,其中包括:
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户口簿(如涉及子女)以及子女出生证明;
此外,还需提交诉讼状等纸质材料。
通常情况下,申请立案后需等待约一至两周时间,案件才能由立案庭移交给审判庭的办案法官处理。
3.待办案法官接收到案件后,将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参与调解。
若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可获准离婚;
反之,若无实质性证据且对方拒绝离婚,则可能无法获得离婚判决,此时建议当事人先回家冷静思考半年左右,若感情状况未能得到改善,可考虑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5-17 14:14: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在鉴定程序开始后,双方应当向提交检材,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主要就是患者钓病历材料。对于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医学理论书籍,仅是为了支持己方的主观观点而提供的参考意见,不属于检材的范围。应当组织双方对病历材料当面质证,详细记录双方意见,尤其是对于病历材料记录客观性方面的异议,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充分权利。即使双方对于病历材料的客观性认识存在一些分歧,如果双方均认可病历材料作为检材,即可按照法定程序向鉴定机构移送鉴定材料、委托鉴定。
2.鉴定书的形式审查医疗纠纷经鉴定机构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后,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审批人员往往只能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形式上进行审查,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证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是什么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原告举证
B.被告举证
C.科学举证
---代理人应当寻找与自己代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指引,见附件
一)。
---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目录,证据清单按照“序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页码”的格式制作(附件
二,证据目录格式);
在证据目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页码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以及与原件、原物与复印件相符;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
---说明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在接受质疑中说明证据的内容真实;
---在接受质疑中陈述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自己无利害关系。
3.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把握好举证中心。律师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
4.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5.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如何处理?
A.通过对方的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最好的防守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7.根据案情拟定举证提纲
A.根据案情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策划举证和应对举证;
B.书写举证、应对提纲。
六、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后果
1.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不予采纳。
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七、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1.创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性。
2.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需要注意的问题:
A.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B.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C.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八、其他
1.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使、堕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时应向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有哪些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程序需要材料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因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继承人不得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但可依据《继承法》继承原自然人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即股权的价值。
但股权的价值的确定方式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值得在章程中约定。大多数地区不允许股权未经继承而直接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当只有一个继承人,而此继承人由于特定身份而不能继承时,如何处理被继承的股权?这确实需要章程中事先做好安排。部分地区的实务是只能进行减资,并把撤回的实缴资本还给继承人,但此种方法将对股权甚至公司的价值均产生不利影响。
实务中已经出现过“因身份而不得继承”的风险,规避的方式之一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该项股权指定由特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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