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
首先,当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对其进行的治疗过程中有医疗过失,并且该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时,他们应当负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些事实成立的责任;
其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向患者一方充分告知病情、医疗方案、可能面临的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选择等信息的义务,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上述义务。
解析: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若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那么应当由患者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负担;
其次,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充分告知病情状况、医疗处置方案、可能面临的医疗风险以及可供选择的替代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的义务,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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