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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和假释的考察机关有规定吗

赵* 福建-宁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7 12:25:00 377人阅读

缓刑假释的考察机关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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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通常情况下负责其监管考察工作的主要机构是公安机关。
然而,为了实现全面细致的考察,还需要其他各类型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关注和评估罪犯的后悔心理以及改造状况等多方面内容。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行社区矫正措施。
若出现了应当撤销缓刑的特定情形,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将自动失效,并且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布这一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24-05-17 12:27: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达网:
县级司法,一般是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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