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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潮州
解析: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依法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途径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
然而,若股东未能全额出资,则他们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补充足额出资款。
此外,即使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后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其所应承担的出资不足之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5-17 09: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