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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控告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李**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6 14:51:00 390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控告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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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环节包括:
1.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
即一般的公民均可以成为该罪的行为人;
2.犯罪者的主观心态:
必须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3.犯罪侵害的法益:
主要涉及到公共安全领域;
4.犯罪行为具体体现:
在道路上进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在道路上以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技比赛,并且情节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5-16 14:52:00 回复

解答如下,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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