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行为人极其不道德地滥用公职权力,擅自挪用属于公共财产的公款供私人所用,并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性质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经决定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将此用于从事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他们就触犯了挪用公款这一罪行。
非法挪用公款导致的破坏力十分巨大,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以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因为这些非法活动必然会引发其他的危害结果。
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进行非法活动的目的而挪用公款,无论他们实际挪用的金额大小,或者是否已经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都足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这些资金被用于进行盈利性质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盈利活动主要是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来看,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并不受制于“三个月时间”以及“是否归还”这样的条件。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并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然没有归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有款项以供自身个人使用,并将之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形。行为人一旦选择挪用公有款项来供其个人使用,并借此从事诸如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那么其将立刻构成挪用公款罪行。由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存在着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会侵犯到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有财物的合法所有权,还有可能导致其非法活动对整个社会产生出无法预估的危害后果。因此,对于那些以进行非法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挪用公款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径,便已足以构成该罪,不论其涉及款项金额大小或挪用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三个月。
2.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有款项以供自身个人使用,且涉及款项金额较大,同时将之用于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营利活动通常涵盖了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能够获取经济利益的各类活动。当行为人选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时,其主观恶意程度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都相对较高,因此并不受限于“三个月内是否归还”这一条件。
3.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职权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有款项以供自身个人使用,且涉及款项金额较大,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后仍未予以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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