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明确监狱中的节假日以服刑一日为基准进行计算,且节假日需依照监狱规定继续进行,直至刑罚周期期满释放。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判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时间则按实际天数计。在此过程中,并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亦不将一日法定节假日折算为两天刑期予以扣除。
此外,在服刑期间若能恪守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改造教育,证实已有显著悔过表现或成就显著立功事迹者,可获得减刑机会,唯有如此才得以提早离开监狱,尽早回归社会。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监狱中的法定假日应当按照正常服刑的标准来统计,即使处于节假日中,也需要全数进行服刑,直至刑罚期限届满正式释放为止。
在此过程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监狱内执行,则服刑日期需依照实际天数进行核算,而非扣除法定节假日,亦不会以一天的法定假日折算成两天的服刑期限。
除此之外,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切实展示出反思过错、改正错误的良好态度,甚至立下显著功劳,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宽待,进而促进提前离监,早日回归社会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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