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要明确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严格遵循以下五大构成要件:
首先,侵犯客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形式便是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本单位所拥有的财物,并且这个数额须在特定范围内,即达到了法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也就是侵吞的金额高达六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
最后,在主观意识层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财物的不良企图。
换言之,行为人试图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而无论他们是否已经实际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力,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其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法律权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利;
其次是客观方面,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利用自身职务之便,非法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手段,将本单位拥有的相当数量的财务据为己有,并且该数额须达到法定标准——即六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个要素是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人群,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最后是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应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财物的明确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在经济领域内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控制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而不论其是否已实际获得或行使上述权力,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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