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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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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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后尚未解除这一情况,如您对此有疑问或不解之处,可尝试与相关案件的侦查办理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以便了解进一步的详情。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的法律效力并非在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而是需要经过办案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相关结论之后,再经由案件负责人进行审查。最终,关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可能取决于检察机关或者司法审判部门的裁定。
2024-05-16 15:50:45 回复
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若监视居住期限已满而未获解除,您可与相关的案件承办人员取得联系以获取解释,一般来说,监视居住并非在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而是需要案件办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再经负责人进行复核,然后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最终决定是否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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