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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工商登记的股东有什么责任

李** 福建-宁德 工商税务咨询 2024.05.15 17:28:00 377人阅读

工商登记的股东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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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需以其所投入的资金对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小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之后,即便在公司破产后,他们也无需再额外地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仅需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则需根据其认购的股份数额来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2024-05-15 20: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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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位股东必须按照自己所持有的出资额份额来分担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义务;
如果小股民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出资任务,那么当该公司面临破产时,他们将免于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换句话说,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个股东都仅需对自己认缴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金部分负责;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内,每一位股东还应根据自己认购的股票数量份额来承担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4-05-15 17:29: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导读:隐名股东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或公司重要文件没有显示其为股东的股东。本案中的当事人出资却没有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股东之间仅签订了投资款收条。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出资人是隐名股东吗?[案情]2003年2月,钟某和柳某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经营一直不景气。2004年3月,两人邀请陈某携资50万元入股。为省麻烦,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收条。此后,陈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转眼到了2005年12月,由于公司的效益大增,钟某和柳某遂提出陈某交的是借款,要将款还给陈某,并要求陈某退出公司。陈某当然不干,彼此发生争执,陈某便诉请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收条写明是投资款,但由于三人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即缺乏法定程序,故陈某的股东资格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陈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理由是: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终或唯一依据。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列。即第三人入股,属于公司股东的内部行为,股东之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签署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登记等。但是,由于该规定在立法上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必要补充。其第十七条规定“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陈某即属于“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情形。同时,陈某的身份有“其他形式认可”: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帐收条、收条载明该款系投资款且有数额、已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工资还分配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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