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可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以计算机本身作为犯罪目标的犯罪。例如,行凶者可能会对个人电脑或网络进行攻击,这其中包含了非法获取存储在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中的信息,或者更严重地进行信息的非法破坏。
其次,以计算机为主导角色进行攻击的犯罪,这类犯罪通常可能涉及到黑客技术、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的散播以及逻辑炸弹事件等等。除此之外,如果计算机被视为犯罪现场、造成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者某种特定形式的话,也可以归入此类。
最后,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系统来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或者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来存储和传播淫秽物品等。
解析:
针对计算机犯罪,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首先是以计算机设备作为主要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例如恐怖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个人电脑或者网络进行攻陷,其中包含了未经授权访问目标计算机或网络中储存的各类敏感信息,以及恶意破坏相关信息数据的违法行径;
其次,将计算机当作作案媒介或者主角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注意,这里尤指诸如黑客攻击、特洛伊木马植入、蠕虫编制、病毒扩散甚至是逻辑炸弹制造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计算机灾难性事件;
最后,我们还要关注那些在传统意义上以计算机作为辅助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比如通过计算机系统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借助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设备来存储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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