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由于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即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构成。在混合控制下进行控股合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计算。
对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来确定,同时还需考虑购买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当采用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其成本则应等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依据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价值为准,除非该约定价值存在明显的不公允情况。
最后,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特殊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也应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解析:
关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并类型,对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确定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对于通过支付现金来获取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将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这其中也包括了在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再者,如果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其成本就应当等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存在不公允情况时,则需要另行考虑。
最后,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计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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