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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屋购买所涉及的首付款项由夫妇双方父母分别提供,那么该房屋并不必然被视为共有财产。
倘若首付款项系婚后父母向其子女(即夫妻)所支付,而剩余贷款则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或者是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夫妻双方姓名的话,那么上述情况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婚后贷款均由父母负责偿还,且存在明确证据表明该套住房仅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那么此种情形下,该房屋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4-05-15 10: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