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所进行的录音活动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在一定情况下可归类于证据类型中的视觉与听觉材料,只要作为证据的录音具备真实性、客观性,且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确切的关联性,法院应当承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2024-05-15 14:50:09 回复
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深夜录制的音频材料也可被视为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
此类录音资料可以被定义为形式多样的“视觉和声音”资料,其有效性及其真实性和客观性的保证至关重要,同时必须存在与案件核心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
因此,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这样一份具备上述条件的录音资料,法院便有可能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有力证据加以采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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