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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此举是非法的。
一般而言,乡村干部滥用职权盗窃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可能会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等相关法律条文。
随着土地使用权获取和开发利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以及政府对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持续加大,同时涉农惠民政策也得以落实到实际,使得土地征用补偿金以及各类惠农补贴逐渐成为了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由于这些款项通常数额巨大,且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临时性、非规范化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这便使得这些款项成为了部分乡村干部非法谋求私利的主要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024-05-15 09:42: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