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便是被害人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人格尊严。
其中,人身自由权即是指包含人体各部分自由运动不受非法干扰等内在精神内容在内的不可侵犯的独立人格范畴;而人格尊严权,则特指那些与人之尊严紧密相连并以此种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作为其基本内容的人格权益。
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客体即为女性及儿童的身体自由权以及其人格尊严权。
其中,身体自由权即代表着个体的身体行动及活动不受到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利;
而人格尊严权则涉及到与个人尊严息息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专业解答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对于“拐卖儿童罪”的界定主要强调了针对非法剥夺他人监护权这一行为,而非仅仅关注到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这个罪名的核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故意非法贩卖或掌控儿童的意图,经济收益固然可能成为其潜在动机之一,然而并不是构成此种犯罪行为的绝对必要条件。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欺骗、暴力等手段非法交易妇女或儿童的行为,包含拐骗、绑架等多重犯罪。这一罪行严重侵犯了人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惩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其恶劣性质不可轻视。
专业解答在涉及儿童买卖方面的人口贩运犯罪中,并非仅以直接盈利作为必要要素来认定。这类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剥夺他人的监护权利并且违规转移儿童,无论罪犯是否从中获取了实际利益,只要存在任何形式的买卖、接送、中转、收养等操作活动,皆有可能触发此项罪名。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所确立的思路来看,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确保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因此不会过分追逐和强调罪犯背后的经济动力及其原因。
专业解答非法拘禁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划定界限及认定要素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该犯罪行为需满足以下两点判定依据: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出发,必须明确其存在两个方面的意图:1)实现非法拘禁或控制被拐卖对象(即妇女、儿童)为直接目的;其次,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向第三方索取财物并交付被拐卖对象的意图。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必须有与上述主观意图相匹配的实际行动,即通过强制手段控制被拐卖对象的行为。
专业解答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行为,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尊严,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规范,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零容忍,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所以,我们必须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绝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合法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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