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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被害人陈述:
此乃被害人所做出之叙述,作为证明强奸行为确实存在的直接证据。
而立案环节所需满足的条件便是明确存在犯罪事实,故被害人的陈述便成为揭示这一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护词:
立案环节需明确存在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作为直接的涉案当事人,其相关证据具有较高的直观性。
3.发现场遗留之物证:
例如能够证明性行为实际发生的场所物品类型证据,如遗留下的嫌疑人、受害者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些物证通常需要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以增强其可信度。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如被撕裂破坏的衣物、衣扣等;
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犯并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物、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等其他物证。
例如在涉及麻醉类的强奸案件中,可能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情况,此类物证同样需要与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5-15 09:0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