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当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议引发争议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裁定该项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当事人提出复议请求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复核意见书》的编制工作,并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随后,将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以及上述《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审理。
2024-05-14 22:40:30 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案情复杂且未获得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结论的争议情况下,相关当事人有权向上属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为了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及准确性,此类争议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最终裁定。
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当事人须于提起复议请求起第五天内撰写并提交《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心领导审核批准之后,随附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议决定书》,共同向上级检察机关递交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专业解答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专业解答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解析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检察院要认真对待,要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规定复议的审查日期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日期为十五日。如要改变原决定,需要先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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