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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单签字不视为告知有效吗

陈** 江西-九江 保险理赔咨询 2024.05.14 14:43:00 471人阅读

电子投保单签字不视为告知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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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层面,汽车保险的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两种保单形式存在差异,电子保单为电子文档形式,无需担忧其遗失风险,只需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的手机应用程序或网站进行查询及打印即可使用。
相比之下,纸质保单能够提供实体凭证保障,提升投保人的安心程度。
然而,若未妥善保存,则可能面临遗失问题,此时需联系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进行补发。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2024-05-14 14:44:00 回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您好,建议固定证据,整理材料,安然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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