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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过期药属于劣药还是假药是否有规定

李** 福建-宁德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4 10:19:00 470人阅读

法律对过期药属于劣药还是假药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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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标准,其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首先是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其次是被赡养者的实际需求;
最后则是赡养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人必须承担起在经济上为老年人提供支持、生活中给予照顾以及精神上给予安慰的责任,同时还需关注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这里所说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应尽赡养义务的人员。而赡养人的配偶也应该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若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索取抚养费。同样地,如果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亦有权向成年子女索取赡养费。

2024-05-14 14:5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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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由以下因素决定:
被赡养者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被赡养者自身的实际需求;
以及赡养者的经济承受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而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者必须承担起在经济上为老年亲属提供支持、日常生活中给予照料并在情感上给予安抚的职责,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者主要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负有赡养责任的人群,其配偶亦需积极协助赡养者履行这些责任与义务。
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若父母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则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索取抚养费用;
反之,若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则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贫困的父母也有权向成年子女索要赡养费用。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

2024-05-14 10:20:00 回复

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含义是指:(一)经销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确认的假劣药品。(二)以上问题是由于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造成的。对于假药、劣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如下规定: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相符的称为假药或劣药。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称为假药。3.未取得药品生产执照,不按国家药品质量控制私自生产的药品称为劣药。4.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称为劣药。假药和劣药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是不能使用的,食用者应引起注意,以免伤害身体。如果违反了第2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销售假药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事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如果是致人死亡的,那就更严重了

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的认定:(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二、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三、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的“后果特别严重”。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好上述第一条或者第二条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第三条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的认定:(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二、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三、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的“后果特别严重”。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好上述第一条或者第二条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第三条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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