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看守所转移至拘留所时,这表明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法所需的严重程度,因此无需接受刑事审判。
然而,即使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他仍需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弥补其过错。在刑事立案程序启动之后,如果司法机构认为涉案嫌疑人的违法事实不足以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将会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这样就可以将先前立案调查的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处罚事项。对于那些被不起诉但依然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甚至需上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们,人民检察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检察建议并移交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解析:
从看守所转移至拘留所的情况表明,涉案人员涉嫌的罪行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然而却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刑事立案程序启动之后,如果经审查发现违法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那么人民检察院会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从而使得原先立案的刑事案件得以转化为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分之案。
对于那些被不起诉的人员,如果他们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被要求没收其违法所得,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并将这些建议移交至相关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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