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经营场所之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执行,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均无权擅自实施此类行为。
此外,查封、扣押仅限于涉及案件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同时,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查封经营场所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团体都无权施行此类举措;
同时,查封、扣押只能针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设施以及财务,不应该涉及到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任何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此外,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用品也不应被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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