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乃属种类物之债种,其特点在于以不确定且可确定的物件作为标的。这里所说的“种类”,是指依据物的共性,抽象地概括出某一类事物的整体特征,从而赋予其一个统一的名称。
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替代品。
其次,种类之债仅能在标的物被具体指定之后方可履行。这意味着,标的物的特定化会使种类之债的性质转变为特定之债。在此之前的债与特定化之后的债仍然保持着同一性,债的内容并未发生任何改变。
再者,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之前无法将其与其他部分进行分离,
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之时转移至债权人手中,而非在债的关系成立之际便立即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
解析:
金钱债务属于典型的种类物之债范畴。
种类物之债,是指以不特定但可以特定的物作为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类型的债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种类物之债的给付标的物是通过种类来确定的。
所谓种类,是指依据物的共性,抽象地概括出某一类事物的全部名称。
因此,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通常都是可以替代的物品;
其次,种类物之债必须在标的物被特定化之后方可履行。
标的物的特定化过程会使得种类物之债转变为特定之债。
在此之前的债与特定化之后的债仍然保持着同一性,债的具体内容并不会因为这个过程而发生任何改变;
最后,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仅限于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之前无法将其与其他部分进行分离。
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之时由债务人转移至债权人手中,而不能在债的关系成立之际就立即转移给债权人,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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