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中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找一个担保人进行债务担保,担保多出现在债权债务中,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方式。担保的方式也有很多,如定金,抵押等,其中还有担保人进行保证。 未约定担保方式不用负担保责任情形有: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在担保的法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当然也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而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可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从合同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效。
另外,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如果只是约定借款还清为止,认定该约定不明确,并认定从借款到期日开始给予计算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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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最长诉讼时效,仍然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其起算点应当以债务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起算。因为此时债务人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应属债权人“权利被侵害”。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次日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
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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