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将集体所有之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此项变革由市县级政府遵循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报至省级乃至国务院层面予以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实质性操作。此类征收行动主要是为了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向受影响的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补偿与安置措施。
此外,还需严格禁止未经法定程序而擅自采取诸如“村改居”等方式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做法。
解析:
宅基地可以通过必经之法律程序——即征收的方式来转变其所有权性质,由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换为带有公有制性质的国有土地。
这是一种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法定程序逐层上报,经由省级政府乃至国务院严格审查批准之后,再着手实施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将被征化为国有土地,同时需要对遭受拆迁的农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和安置。
此外,我方明确禁止任何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采取诸如“村改居”等途径,试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行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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