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法院指派的清算组成员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自行决定更换该清算组成员:
首先是存在着违反法律或国务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次,丧失了其在职业领域的业务能力或民事活动的行事能力;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存在有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不当行为。
解析:
若经法院任命的清算组成员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或股东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的不当行为;
(二)其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三)其行为已对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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