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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算组成员行吗

李** 广西-北海 破产清算咨询 2024.05.13 16:02:00 493人阅读

变更清算组成员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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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经法院任命的清算组成员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可依据债权人或股东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的不当行为;
(二)其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三)其行为已对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024-05-13 16:03:00 回复

清算组的成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更换的。这需要由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提出更换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答如下,
1、从法条理解出发: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清算组要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东组成,则50名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这不具有现实意义甚至是可操作性同时,公司若是在股东的决议通过下解散的,作为不同意解散的股东,不愿意也不可能配合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则公司的清算组就无法构成,公司的自行清算则会受到停滞。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只要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具有股东身份即可。同时,对于清算组人数的组成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股东有要求参加清算组的权利且不得被随意剥夺。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算公司,成立清算组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又称“破产清算人”。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机关是破产管理人。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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