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流程中,传唤乃是司法机构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按照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出席审理而实行的一项必要手段。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需予以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者,而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即必须向他们发放传唤证方可实施传唤行为。
此外,被传唤人还可被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工作场所等地方接受询问。
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传唤被视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其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在此过程中必须使用强制性的传唤证。
此外,被传唤者还需前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或者前往其居住地、工作场所等地方接受询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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