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原则,即每一个农村家庭仅能获得一块宅基地,多余的部分则应被村集体回收。与此同时,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变更亦有所规定: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租赁;若权利人将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则需将其转让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第二,在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将会发生改变,且涉及到受让人获取新的宅基地,因此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此外,宅基地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供人们居住之用,还可用于开展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最后,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质,但若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该宅基地连续两年以上处于空闲状态或者房屋倒塌、拆除而未得到及时修复,那么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将无法得到确认。已被确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将土地收回。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分配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通常情况下都是按照每户的人口数量进行划分的。
这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一户一宅制度,即每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那么多出来的部分就必须归还给村集体;
2.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者个人为了建造住宅所占用、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宅基地遗产分配方面,则遵循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被转让、出租之后,原权利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当权利人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必须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在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将会发生变化,并且涉及到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因此,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除了可以作为人们的居住场所之外,还可以用于开展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最后,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它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的特点。
在申请人成功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如果某块宅基地在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超过两年且没有得到恢复使用的话,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不再确定。
对于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然后将土地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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