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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方不提供收入状况咋办?

pub****940 北京-丰台区 离婚咨询 2024.05.13 12:15:48 416人阅读

夫妻离婚男方不提供收入状况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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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电话回复可详细沟通

2024-05-13 14: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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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电话沟通详细案情

2024-05-13 13:3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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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4-05-13 13:2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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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方便电话沟通么

2024-05-13 13:1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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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到了诉讼阶段是会要求财产申报的

2024-05-13 13:1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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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北京市大理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2024-05-13 12:1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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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赡养费诉状原告:张某,男,汉族,2002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张之母),女,汉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电话:。  被告:张(张之父),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阳市。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事实与理由:  父母于2007年9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现在原告上学前班,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机,母亲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涨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与情与理与法都是应该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4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年月日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内容处理,无约定按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主张需要准备财产证据)。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这里面的工资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可约定离婚财产的分割,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书面形式的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账,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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