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店面拆迁所产生的租户补偿问题,具体的补偿政策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针对正式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这类房屋将依照商铺标准进行补偿,其中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停产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其次是宅基地改建为非住宅后,由产权所有者自行使用,同时持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可获得相应补偿,此类补偿金额可能较之于普通住宅有所提升,但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达到商铺补偿水平;
最后是关于租用的商铺或门面,若在租赁期限之内,并且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特殊约定,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三项重要权益:
第一,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占据着绝对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必须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以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其余信息都应该予以公开;
第二,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以及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第三,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直接判决,显然存在严重的公正性缺失。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解析:
门店拆除事故中租户应享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如下所述:
1.对于拥有合法商务用途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店铺房屋,应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2.对于由住宅转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若所有者自行使用并持有营业执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普通住宅的补偿标准,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商铺的补偿水平;
3.对于正在租赁期间的商铺或门面,如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下是几点重要的说明:
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否则都应该予以公开;
2.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征收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申辩权。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
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就直接判决,显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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