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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业务指什么

陈* 江西-九江 投融资咨询 2024.05.13 10:42:00 403人阅读

两融业务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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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融资融券业务,又称两融业务,指的是融资交易以及融券交易两种投资方式。
其中,融资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资金或证券作担保抵押品,从券商处获取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而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抵押品,向券商借入证券进行售出,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以同等数量、同种品种的证券进行回购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2024-05-13 10:43:00 回复

对于“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的意思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 (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 G1 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 合伙制企业) 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 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 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 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 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 (区、 市) 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 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 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 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 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 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 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 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
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 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
1
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 总填列。其中,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期末余 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 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
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
4.应付款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 预收担保费、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
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
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 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 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8.担保赔偿准备金, 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 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
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 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 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 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
1.担保业务成本,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包括担保赔偿支出、 分担保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 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 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
2.利息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
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4.业务及管理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5.投资收益,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2
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
6.营业外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 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 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
7.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
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 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 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 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 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 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 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 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 G4 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
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 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
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 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 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 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 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 业务。 3
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 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 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 3
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
3
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
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
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 表_[
1.1D]) 、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 年末数(G4 表_[
3.1D])等项之和。 3
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 4
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 额。 4
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 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4
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 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 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 担保损失金额) 。 4
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 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 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 4
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 表_[
5.2D]) 。
4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有能力提供担保都是银行重点分析的内容,直接影响到信贷 质量,目前测算保证担保额度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照保证人的可执行财产进行测算;二是按照保证人的净资产进行 测算。两种做法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种测算方法将债权与所有权分开核算,其快速处置财产有利于债权人,但此方法容 易引起纠纷。第二种测算方法弱化了担保能力,有利于债权人。本文将重点介绍按照净资产测算保证担保额度的方法。
一、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 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已抵(质)押财产 其中:
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②N 为信用等级 调整系数,其中:AAA 级调整系数为 2,AA 级调整系数为
1.8,A 级调整系数为
1.6,BBB 级调整系数为
1.3,BB 级及 以下调整系数为 1。 保证人信用等级为 BB 级及以下的仅限于为原有存量贷款不更换保证人部分提供保证。 存量贷款界定标准见 “滨 银发[2009]60 号”文件规定。 原则上,N 不得大于 2,确需大于 2 的应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定。
二、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下列范围:
1.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保证人不动产价值+机动车辆价值+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70%
2.非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55%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1.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本行担保基金数额的 5 倍, 最高不得超过 10 倍; 对于专业担保机 构担保的债权部分,如果借款人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足值、有效的物的担保,可不计入专业担保机构的累计担保责任 余额。
2.对借款人本次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60%,且借款人已对专业担保机构未担保部分提供了本行认可的 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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