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及犯罪集团首犯罪犯,原则上是不可以给予缓刑处理的。
同时,对于那些因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参与了有组织的暴力性质犯罪而被法院判处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是无法获得假释的。
此外,若此类罪犯之前已经因上述情节和罪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即使后来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同样也无法获得假释。
解析:
1.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可适用缓刑制度。
2.对于累犯及因蓄意谋杀、强暴、劫掠、绑架、纵火、爆破、投掷危险物品或涉及有组织性的暴行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假释。
对于因上述情形及相关罪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同样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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