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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尽管公司尚未实现上市,其期权仍然具备重要价值。
公司未能上市,仅意味着股票无法进行公开交易以转换为现金,然而持有公司的股权却依旧体现出对企业所有权的拥有、收益权及对公司运营决策的知情权和投票权。
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倘若员工在获得期权时公司尚未上市,那么尽管行权所需支付的成本是固定的,但由于缺乏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因此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更不用说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了。
在此种情况下,税收问题无疑会对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造成影响。
为了缓解这一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01号文件中提出了递延纳税的措施。
递延纳税能够有效地推迟缴税时间,将期权行权时需缴纳的税费递延至最终出售股票获取现金时再行缴纳。
同时,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也常常运用到递延纳税的规则,并且申请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并非难事。
对于非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员工授予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等,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便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具体来说,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无需立即缴纳相应税费,而是将其递延至股权转让之时再行缴纳;
而在股权转让之际,应根据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之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12 15: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