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答案可能有所不同。侵占罪作为亲告罪行,并非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监管的范围,因此并不存在对于侵占罪行拘留申请人的争议问题。
然而,如果您想要对涉及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上的制裁,您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类案件,由于其属于公安机关监管范畴内的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拘留等措施来确保案件的有效处理。
解析:
具体情形应根据事实予以判断。
通常而言,侵占罪属于自诉性质的案件,并不在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畴之内,即不对侵占罪适用拘留措施。
若欲对涉嫌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实施刑事追责,可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职务侵占罪这样的案件,依法归公安机关管辖,相应地,公安机关便具有行使拘留权的法定权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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