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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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由夫妻二人自行签署的协议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应。此类协议书在本质上也可被视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唯一的前提条件便是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确保双方当事人都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之上,该协议便会具备合法效力。若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那么这份补充协议将被视为对原合同的修订以及补充,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协议与原合同存在冲突之处,则应当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为准。
解析:
夫妇之间自行签署的协议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具有有效性。
从本质上看,协议同样属于合同的一种呈现方式。
只要其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且缔约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此份协议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若在签订主合同时,存在后续双方补充达成的协议,那么这份补充协议便可视作对于原合同的修订及补充,因而此份协议也将具有同等的有效性。
然而,如遇协议与合同条款产生矛盾情况,则应当以之后签署的协议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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