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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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售期房购买合同遗失的问题,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办手续。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若在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之前发生遗失,此时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予以作废,并重新签署新的合同即可;
其次,若预售登记已经完成且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之前发现购房合同遗失,则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合同作废的声明。待声明发布满三个月之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提出注销原签订合同的申请,然后再重新签署新合同。
解析:
关于预售房屋销售合同丢失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
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若在房屋尚未进入预售阶段时发生合同遗失,只须对剩余部分的合同予以废弃,随后重新签署新合同即可;
其次,若在预售登记完成且银行按揭手续办理之前出现合同丢失的情况,则需通过报社发布合同作废声明。
自声明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之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已签署的合同,然后再次签署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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