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所有者准许擅自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他人宝贵的商标标识,此举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惩处措施,其中包含刑事责任的追究。以下是常见的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方式:
首先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其次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第三是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制造、加工这些商标标识;第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改后的商标标识用于商品销售;
最后是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
解析:
未经商标所有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商标于门头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为未获商标注册人授权便任意在同一产品或相似产品上采用该商标,这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害,违法者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以下是五类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已登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他人已注册商标或销售、制造、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替换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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