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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会影响抵押贷款吗

谭** 广西-北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12 11:21:00 488人阅读

网贷会影响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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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缴税情况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
然而,该类贷款在申请时,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公民身份;需具备足够、稳定的财务收入来源,保证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能力,并且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需要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对于新购置的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的申请者,其购房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且房产年龄不得超过十年,
此外,还需准备或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买房产总价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如果已经购买并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则原有的房产抵押贷款必须已经偿还满一年以上,贷款余额不得高于抵押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且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必须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房产年龄也不得超过十年;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能够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最后,贷款银行可能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其他相关要求。

2024-05-12 15:0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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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抵押贷款的申请资格并未受到任何影响。
具体而言,申请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具备合法且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明;
拥有稳定而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充足的债务承受能力,并且历史信用记录良好;
享有合法且有效的房产购买协议;
若将新购住房作为最高金额抵押物,则需确保该住房签订的购买协议合法且有效,房龄应处于十年内,同时需准备或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三成的首付款;
对于已经购买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原有的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已偿还满一年以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价值的六成,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必须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房龄同样应在十年内;
申请人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方式;
以及符合贷款银行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05-12 11:22:00 回复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在抵押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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