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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赔偿费用标准及范围是什么

陈** 江西-九江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5.12 08:53:00 460人阅读

民事诉讼赔偿费用标准及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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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费用收取范围及标准的相关说明如下:
1.诉讼受理费用:
在提出任何形式的诉讼请求,如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执行等时,都需要预先缴纳相应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以下各项: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相关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席法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相应的误工补贴费;
(3)财产保全申请费用及其实际发生的费用;
(4)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5)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费用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对于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内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的受理费;
2.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案件,按2.5%的比例减去200元作为收费基数;
3.争议标的额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案件,按2%的比例加上300元作为收费基数;
4.争议标的额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案件,按1.5%的比例加上1300元作为收费基数;
5.争议标的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案件,按1%的比例加上3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6.争议标的额在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9%的比例加上4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7.争议标的额在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8%的比例加上6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8.争议标的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7%的比例加上11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9.争议标的额在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之间的案件,按0.6%的比例加上21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10.争议标的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案件,按0.5%的比例加上41800元作为收费基数。
二、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
若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则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若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收费。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的费用。
若涉及损害赔偿问题,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则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若赔偿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超出部分需按照1%的比例进行额外收费;
若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收费。
3.其他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50元至100元不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024-05-12 08:54:00 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未生效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第二审法庭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应该是遭受的财产损失为限,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张。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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