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属于的无效的,严重的话有可能还会涉及到犯罪了。《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婚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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