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被拘留37日后未能释放者,一般将面临逮捕之结局。若被拘留者无辜或证据不足,即无法证明其涉及的罪行或证据力度不够,那么将得到释放。
然而,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而对于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则可由省级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至四个月。
解析:
若在被拘留满37日后未获自由释放,则通常表明警方决定对该人进行逮捕。
然而,如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涉及任何罪行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罪,亦即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涉嫌犯罪的指控,则将获得释放。
然而,自逮捕之日起的侦查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
对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牵涉重大犯罪团伙、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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