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利息计算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践中,借款利息是不能够事先从本金中扣除出去的,若遇到这类情况,应按照实际借贷到手的资金数额进行还款并计算相应利息;
2.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贷款方应特别重视避免产生复利计息的现象。举例来说,某些贷款方在贷款协议到期以后,未能依约全额收回本金,他们可能会选择将之前所欠的利息也算入本金之中,然后再次借给借款人,以此来计算利息。这种行为被俗称为“利润滚动”,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因此,如若发现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复利,那么仅需返还本金,而不应支持其利息请求;
3.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协议到期之后无法按照约定全额偿还本息,他必须向贷款方解释清楚自己所偿还的款项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或者与贷款方进行协商,明确这一点。否则的话,偿还的款项将会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计算。如果本金先行归还,那么拖欠的利息部分便不再计息;反之,如果利息先行归还,那么拖欠的本金部分则可继续计息。
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首先,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中,贷款方不得提前从借款人支付的本金中扣除任何利息费用。
如果存在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那么应根据实际贷款金额向借款人全额归还贷款,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利息计算;
其次,在这一领域,贷款方必须特别关注和避免采取复利计息的形式。
有些人会在贷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按时收到全部的本息,为了追讨欠款,可能会选择将先前拖欠的利息再次计入本金,然后以此名义再次借款给借款人,并以同样的方式计算利息。
然而,这种被称为“利润滚动”的做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明令禁止的。
若发现有债权人试图通过此类手段收取利息,相关机构只会归还本金部分,而不会对其应得利息给予支持;
最后,如果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无法按照约定全额归还本息,他们必须向贷款方详细解释偿还的款项性质或者与贷款方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偿还的款项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
否则,偿还的款项将会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计算。
如果本金先行归还,则拖欠的利息部分将不再计息;
反之,如果利息先行归还,则拖欠的本金部分仍可继续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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