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需要提供以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据以支持您的诉求:
1、用于证明离婚各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书,如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书等;
2、能够证实婚姻关系破裂的关键性证据;
3、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相关证据。这些可能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文件、子女的教育费用缴交记录以及生活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4、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
解析:
针对离婚案件的各项证据类型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文件。
如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书等;
其次,支撑婚姻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也不容忽视。
这其中包括了子女的出生证明,为子女支付的学费收据,以及日常生活费用的支出凭证等等;
最后,还需提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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